5月18日,书明楼B203教室再度变得热闹非常,我院教师马建平在下午四点十分举办了他法理学系列讲座的第四场“案说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法社学院各年级学生均有参加。
(马建平老师讲学)
如果只是单纯地介绍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难免显得空洞乏味,马老师选择了结合案情来介绍这一制度。发生于1803年的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在其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因疏忽和忙乱有17份委任令留在国务卿约翰·马歇尔处。继任的总统托让国务卿麦迪逊将这17份委任状统统扣发。马伯里等3人在久等委任状不到、并得知是为麦迪逊扣发之后,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该案的法官约翰·马歇尔,运用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智慧,判决该案中所援引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因违宪而被无效,从而解决了此案。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虽然已经过去了两百余年,而仍然能够活跃在法理学界中,成为经典案例,其原因就在于其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对国会立法,总统行政的违宪审查权。使三权分立中的司法权真正起到制衡立法、行政权的作用。也让宪法坐上了法律界的第一把交椅。马老师也在讲座中也比较了我国的的司法审查,孟德斯鸠曾有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而我国的司法审查在制度设计上仍处在非常谨慎的法律冲突层面。“河南种子案”风波的典型意义就在于:这位经验不足的女法官,没有搞清楚法律适用和司法审查的区别。
最后,马老师还和在座的同学进行了非常轻松的互动。在充分的观点交流后,讲座在掌声中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