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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章程
  • 栏目:实践教学发布:2013-06-10浏览:
  • 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

    章  程


    (2002年7月29日第一届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委员代表大会通过,2005年4月3日第一次修订,2012年11月24日第二次修订)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中文名称: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

    中文简称: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

    英文名称:TheCommittee of Chinese Clinical Legal Educators  

    英文缩写:CCCLE

    第二条  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以下称本会)是全国诊所法律教育工作者、诊所法律教育管理工作者等自愿参加的非盈利性的学术团体,是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事诊所法律教育教学实践与理论研究的学术性组织。诊所教育是法学教育的新型教育模式和法学教育内容的组成部分,诊所教育立足以学生接触和承办真实案件的教学途径,运用互动式的教学方法,探索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的创新之路。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从事诊所法律教育工作者、管理者及其他有识之士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开展国内外诊所法律教育的交流与合作,推进诊所法律教育事业的普及、推广、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是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的所属学术研究和工作机构。在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的领导下,本会按照自身的特点依法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本会主任/副主任的所在城市并独立于各大学的诊所教育的教学基地。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组织委员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七条  组织委员积极开展诊所教育的教学活动、交流活动以及理论研讨活动,及时总结诊所法律教育的理论研究与教学实践的经验。

    第八条  组织委员研究诊所法律教育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法学教育教学方法的改革。

    第九条  加强信息的交流与传播,向委员提供国内外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动态,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十条  积极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校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反映委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委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进行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科研工作;研讨、决策与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办理教育部、司法部等相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委员和委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分单位委员与个人委员。委员的资格和入会

    一、在中国从事诊所法律教育的大学教师、诊所法律教育的管理人员,遵守本会章程,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入会。

    二、对诊所法律教育有兴趣,关心和参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相关活动,并愿意遵守本章程的大学校内外其他法律实务工作者也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入会。

    三、入会申请向本会秘书处递交,由秘书处交本会常务委员会,经其审核后准许入会。单位委员入会须提交入会单位的入会函件,并加盖公章。

    四、委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委员的权利

    一、单位委员有对于应当由委员代表大会通过事项的表决权;个人委员不享有表决权;

    二、有监督本会各项工作的权利;

    三、有优先参与本会工作与活动的权利;

    四、有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的权利。

    第十六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决定由委员完成的工作;

    二、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整体社会形象;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委员代表大会

    委员代表大会暨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其主要任务是交流诊所教育的经验、探讨诊所教育中的理论和实践的新问题,通过修订本会章程的决议。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

    第十八条 高等院校中具有扎实的诊所法律教育理论基础或有丰富的诊所法律教育实践经验的诊所法律教育工作者,经选举担任本委员会的常务委员。

    常委产生的具体程序是:

    由开展诊所教育并是本委员会单位委员推荐本校的一位从事诊所教育的教师为常委的候选人;

    在确定了所有的候选人后,由秘书处将名单发给所有单位委员的负责人,由单位委员选定常委单位;

    常委单位推荐的常委候选人即成为常委。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享有对应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本会事项的表决权;

    二、 执行委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

    四、决定本会设立的办事机构、各专业机构的事项;

    五、制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六、决定本会所有经费使用的年度计划的预算和决算,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和使用情况;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参加制定、修改本会章程的工作;

    九、决定本会其他的重大工作事项。

    常务委员任期三年。常务委员自愿退出专业委员会时,须书面报告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经有2/3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过到会单位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或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

    第五章     组织 机 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报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批准。主任每届任期三年。主任主持本会的日常事务,领导秘书处的工作,并负责协调各校的诊所教育的有关工作,对本会负有全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副主任五名。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副主任的工作职责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向所有会员公布。副主任协助主任完成本会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由主任提名,由常务委员会确定,由主任聘任。秘书长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秘书长受主任、副主任的领导,直接负责本会秘书处的常务工作,并对主任、副主任负责。秘书长可以从非常务委员中聘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下列工作事项:项目资金管理、业务指导、学术刊物、公共关系、教育交流考评。具体职责如下:

    一、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负责管理诊所项目资金的筹措,提出年度预算、分配、使用的计划,报常务委员会决定。

    依据财务透明、公开的原则,秘书长在年度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向本会作财务预算计划报告和财务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接受本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和审核。

    二、业务指导的落实:在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下,引导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方向,协调各校各具特色的诊所教育模式的平衡发展,组织诊所教师的交流与培训。

    三、学术刊物:负责本会学术资料的汇集、整理、编辑、出版等工作。

    四、公共关系:负责本会的宣传工作,以及具体落实本会与其他组织和社会各界的广泛交流和联系。

    五、交流与考评:负责国内外不同诊所之间的学术交流与信息沟通;负责考评各校的诊所法律教育发展情况的具体组织事项。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督促协调各项工作;并负责筹备委员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会议。

    秘书处对上述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须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在常务委员会下设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的成员应是关心或从事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以及有关方面的领导。顾问委员会成员由常务委员会聘请。

    第六章   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和罢免

    第二十六条  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的竞选条件

    一、 是本会常务委员;

    二、 有所在单位的书面推荐意见;

    三、 根据本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进行竞选陈述。

    第二十七条  产生程序

    一、 本会主任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在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竞选陈述;

    二、 由出席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进行投票,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决定主任和副主任的具体人选。

    第二十八条  主任和副主任的免职

    一、 主任和副主任自动提出辞呈,经2/3以上常务委员通过的,辞职生效。

    二、 常务委员中有3人提议罢免主任和副主任的,经2/3以上常务委员通过的,罢免生效。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包括国内外的资助款项和其他来源的款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由常务委员会的年度预算决议决定,秘书处在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范围内,根据特定的项目和用途落实经费的具体使用,并须在年度末向分管财务的主任、副主任出面报告经费使用的情况和结余,由主任、副主任向常务委员正式报告并由其做出经费使用的决算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本会秘书长承担,日常经费收支由主任审批。日常经费开支包括:

    一、 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

    二、 秘书处的办公经费;

    三、 秘书处承担各项工作所需经费支出等。

    本会主任对超出日常经费预算10%以上的经费开支,需报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本会的财务年度预算、经费的支出和管理情况须在常务委员会的会议上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各校诊所经费的具体资助,应当根据本会的相关规则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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