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出口与复进口
一、复出口(Re-export)
复出口是指外国商口进口以后未经加工制造又出口,也称再出口。复出口在很大程度上同经营转口贸易有关。
二、复进口(Re-import)
复进口是指本国商品输往国外,未经加工又输入国内,也称再进口。复进口多因偶然原因(如出口退货)所造成。
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物签发给出口商的证明文件,它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与理赔以及向银行结算货款或进行议付的重要单据。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运输单据的种类很多,其中包括海运提单、铁路运单、承运货物收据、航空运单和邮包收据等,现将主要运输单据简述如下:
1、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
海运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运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法律上它具有物权证书的效用。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时,必须提交正本提单。
2、铁路运输单据
铁路运输可分为国际铁路联运和国内铁路运输两种方式,前者使用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后者使用国内铁路运单。通过铁路对港、澳出口的货物,由于国内铁路运单不能作为对外结汇的凭证,故使用承运货物收据这种特定性质和格式的单据。
3、航空运单
航空运单(airway bill)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契约,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航空运单还可作为核收运费的依据和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据。但航空运单不是代表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在航空运单的收货人栏内,必须详细填写收货人的全称和地址,而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
4、邮包收据
邮包收据(prcelpost receipt)是邮包运输的主要单据,它既是邮局收到寄件人的邮包后所签发的凭证,也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当邮包发生损坏或丢失时,它还可以作为索赔和理赔的依据。但邮包收据不是物权凭证。
5、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C.T.D.)是在多种运输情况下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这种运输单据虽与海运中的联运提单有相似之处,但其性质都与联运提单有别。
运输方式
在国际货贸运输中,涉及的运输方式很多,其中包托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河流运输、邮政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大陆桥运输以及由各种运输方式组合的国际多式联运等。现将我国常用的几种方式简略加以介绍。
A、海洋运输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运用最广泛的是海洋运输(ocean transport)。
目前,海运量在国际货物运输总量中占80%以上。海洋运输之所以被如此广泛采用,是因为它与其它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相比,主要有下列明显的优点:
a、通过能力大。海洋运输可以利用四通八达的天然航道,它不像火车、汽车受轨道和道路的限制,故其通过能力很大。
b、运量大。海洋运输船舶的运输能力,远远大于铁路运输车辆。如一艘万吨船舶的载重量一般相当于250~300个车皮的载重量。
c、运费低。按照规模经济的观点,因为运量大,航程远,分摊于每货运吨的运输成本就少,因此运价相对低廉。
海洋运输虽有上述优点,但也存在不足之处。例如,海洋运输受气候和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航期不易准确,而且风险较大。此外,海洋运输的速度也相对较低。
B、铁路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铁路运输(rail transport)是仅次于海洋运输的主要运输主式,海洋运输的进出口货物,也大多是靠铁路运输进行货物的集中和分散的。
铁路运输有许多优点,一般不受气候条件的影响,可保障全年的正常运输,而且运量较大,速度较快,有高度的连续性,运转过程中可能遭风险也较小。办理铁路货运手续比海洋运输简单,而且发货人和收货人可以在就近的始发站(装运站)和目的站办理托运和提货手续。
C、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air transport)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它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相比,具有运输速度快、货运质量高、且不受地面条件的限制等优点。因此,它最适宜运送急需物资、鲜活商品、精密仪器和贵重物品。
D、公路、内河和邮包运输
a、公路运输
公路运输(road transportation)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它不仅可以直接运进或运出对外贸易货物,而且也是车站、港口和机场集散进出口货物的重要手段。
b、内河运输
内河运输(inlandwater transportation)是水上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连接内陆腹地与沿海地区的纽带,在运输和集散进出口货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c、邮包运输
邮包运输(parcelpost transport )是一种较简便的运输方式。各国邮政部门之间订有协定和合约,通过这些协定和合约,各国的邮件包裹可以相传递,从而形成国际邮包运输网。由于国际邮包运输具有国际多式联运和"门到门"运输的性质,加之,手续简便,费用也不高,故其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运输方式中之一。
E、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a、集装箱运输
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是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自动化货物运输的一种现代化的先进的运输方式,它可适用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及国际多式联运等。
b、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它一般是以集箱为媒价,把海、陆、空各种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
装运条款
在洽商交易时,买卖双方必须就交货时间、装运地和目的地、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船、转运等问题商妥,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明确、合理地规定装运条款,是保证进出口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条件。
装运条款的内容及其具体订立与合同的性质和运输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的进出口合同大部分是F.O.B.、C.I.F.和C.F.R.合同,而且大部分的货物是通过海洋运输。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解释,在上述条件下,卖方只要装合同规定的货物在装运港履行交货手续,取得清洁的装船单据,并将其交全买方或其代理人,即算完成交货义务。因此,上述合同的装运条款应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目的港、是否允许转船与分批装运、装运通知,以及滞期、速遣条款等内容。
1、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time of shipment),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如违反这一条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产要求卖主赔其损失。
2、装运港和目的港
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
3、分批装运和转船
所谓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装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货港口,也不作分批装运论处。在大宗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销价需要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4、装运通知
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是在采用租船运输大宗进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条款。规定这个条款的目的在于明确买卖双方责任,促使买卖双方互相合作,共同做好船货衔接工作。
5、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条款
a、装卸时间
装卸时间(lay time)是指允许完成装卸任务所约定的时间,它一般以天数或小时数来表示。
b、装卸率
所谓装卸率,即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装卸率的具体确定,一般应按照习惯的正常装卸速度,掌握实事求是的原则。装卸率的高低,关系到完成装卸任务的时间和运费水平,装卸率规定过高或过低都不合适。规定过高,完不成装卸任务,要承担滞期费(demurrage)的损失;反之规定过低,虽能提前完成装卸任务,可得到船方的速遣费(despatch money),但船方会因装卸率低,船舶在地间长而增加运费,致使租船人得不偿失。因此,装卸率的规定应适当。
c、滞期费和速遣费
如果在约定的允许装卸时间内未能将货物装卸完,致使船舶在港内停泊时间延长,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则延迟期间的损失,应按约定每天若干金额补偿给船方,这项补偿金叫滞期费。反之,如按约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提前完装卸任务。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将其获取的利益的一部分给租船人作为奖励,叫速谴费。按惯例,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滞期费和速遣费通常约定为每天若干金额,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程序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由哪一方负责办理投保,应根据买卖双方商订的价格条件来确定。例如按F.O.B.条件和C.F.R.条件成交,保险即应由买方办理;如按C.I.F.条件成,呆险就应由卖方办理。办理货运保险的一般程 序是:
a.确定投保的金额
投保金额是诸保险费的依据,又是货物发生损失后计算赔偿的依据。按照国际惯例,投保金额应按发票上的C.I.F.的预期利润计算。但是,各国市 场情况不尽相同,对进出口贸易的管理办法也各有异。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有按两种办法:一种是逐笔投保;另一种是 按签订预约保险总合同办理。
b.填写投保单
保险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的书面申请,其主要内容括被保险人的姓名、被保险货物的品名、标记、数量及包装、保险金额、运输工具名 称、开航日期及起讫地点、投保险别、投保日期及签章等。
c.支付保险费,取得保险单 保险费按投保险别的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率是根据不同的险别、不同的商品、不同的运输方式、不同的目的地,并参照国际上的费率水平而制订 的。它分为“一般货物费率”和“指明货物加费费率”两种。前者是一般 商品的费率,后者系指特别列明的货物(如某些易碎、易损商品)在一般费率的基础上另行加收的费率。
交付保险费后,投保人即可取得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实 际上已构成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契约,是保险人寻保险人的承保证 明。在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或灭失时,投保人可凭保险人要求赔偿。
d.提出索赔手续
当被保险的货物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按〖INCOTERNS 1990〗E组、F组、C组包含的8种价格条件成交的合同,一般应由买方办理索赔。按〖INCOTERNS 1990〗D组包含的5 种价格条件成交的合同,则视情况由买方或卖方办理索赔。
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如发现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应立即向承运人或有关方面索取货损或货差证明,并联系保险公司指定的检验理 赔代理人申请检验,提出检验报告,确定损失程度;同时向承运人或有关 责任方提出索赔。属于保险责任的,可填写索赔清单,连同提单副本、装箱单、保险单正本、磅码单、修理配置费凭证、第三者责任方的签证或商 务记录以及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来往函件等向保险公司索赔。
索赔应当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并办理,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不予办理。
(文章来源:中国海事海商网)
复出口与复进口
一、复出口(Re-export)
复出口是指外国商口进口以后未经加工制造又出口,也称再出口。复出口在很大程度上同经营转口贸易有关。
二、复进口(Re-import)
复进口是指本国商品输往国外,未经加工又输入国内,也称再进口。复进口多因偶然原因(如出口退货)所造成。
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物签发给出口商的证明文件,它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与理赔以及向银行结算货款或进行议付的重要单据。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运输单据的种类很多,其中包括海运提单、铁路运单、承运货物收据、航空运单和邮包收据等,现将主要运输单据简述如下:
1、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
海运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运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法律上它具有物权证书的效用。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时,必须提交正本提单。
2、铁路运输单据
铁路运输可分为国际铁路联运和国内铁路运输两种方式,前者使用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后者使用国内铁路运单。通过铁路对港、澳出口的货物,由于国内铁路运单不能作为对外结汇的凭证,故使用承运货物收据这种特定性质和格式的单据。
3、航空运单
航空运单(airway bill)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契约,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航空运单还可作为核收运费的依据和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据。但航空运单不是代表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在航空运单的收货人栏内,必须详细填写收货人的全称和地址,而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
4、邮包收据
邮包收据(prcelpost receipt)是邮包运输的主要单据,它既是邮局收到寄件人的邮包后所签发的凭证,也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当邮包发生损坏或丢失时,它还可以作为索赔和理赔的依据。但邮包收据不是物权凭证。
5、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C.T.D.)是在多种运输情况下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这种运输单据虽与海运中的联运提单有相似之处,但其性质都与联运提单有别。
运输方式
在国际货贸运输中,涉及的运输方式很多,其中包托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河流运输、邮政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大陆桥运输以及由各种运输方式组合的国际多式联运等。现将我国常用的几种方式简略加以介绍。
A、海洋运输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运用最广泛的是海洋运输(ocean transport)。
目前,海运量在国际货物运输总量中占80%以上。海洋运输之所以被如此广泛采用,是因为它与其它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相比,主要有下列明显的优点:
a、通过能力大。海洋运输可以利用四通八达的天然航道,它不像火车、汽车受轨道和道路的限制,故其通过能力很大。
b、运量大。海洋运输船舶的运输能力,远远大于铁路运输车辆。如一艘万吨船舶的载重量一般相当于250~300个车皮的载重量。
c、运费低。按照规模经济的观点,因为运量大,航程远,分摊于每货运吨的运输成本就少,因此运价相对低廉。
海洋运输虽有上述优点,但也存在不足之处。例如,海洋运输受气候和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航期不易准确,而且风险较大。此外,海洋运输的速度也相对较低。
B、铁路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铁路运输(rail transport)是仅次于海洋运输的主要运输主式,海洋运输的进出口货物,也大多是靠铁路运输进行货物的集中和分散的。
铁路运输有许多优点,一般不受气候条件的影响,可保障全年的正常运输,而且运量较大,速度较快,有高度的连续性,运转过程中可能遭风险也较小。办理铁路货运手续比海洋运输简单,而且发货人和收货人可以在就近的始发站(装运站)和目的站办理托运和提货手续。
C、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air transport)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它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相比,具有运输速度快、货运质量高、且不受地面条件的限制等优点。因此,它最适宜运送急需物资、鲜活商品、精密仪器和贵重物品。
D、公路、内河和邮包运输
a、公路运输
公路运输(road transportation)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它不仅可以直接运进或运出对外贸易货物,而且也是车站、港口和机场集散进出口货物的重要手段。
b、内河运输
内河运输(inlandwater transportation)是水上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连接内陆腹地与沿海地区的纽带,在运输和集散进出口货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c、邮包运输
邮包运输(parcelpost transport )是一种较简便的运输方式。各国邮政部门之间订有协定和合约,通过这些协定和合约,各国的邮件包裹可以相传递,从而形成国际邮包运输网。由于国际邮包运输具有国际多式联运和"门到门"运输的性质,加之,手续简便,费用也不高,故其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运输方式中之一。
E、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a、集装箱运输
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是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自动化货物运输的一种现代化的先进的运输方式,它可适用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及国际多式联运等。
b、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它一般是以集箱为媒价,把海、陆、空各种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
装运条款
在洽商交易时,买卖双方必须就交货时间、装运地和目的地、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船、转运等问题商妥,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明确、合理地规定装运条款,是保证进出口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条件。
装运条款的内容及其具体订立与合同的性质和运输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的进出口合同大部分是F.O.B.、C.I.F.和C.F.R.合同,而且大部分的货物是通过海洋运输。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解释,在上述条件下,卖方只要装合同规定的货物在装运港履行交货手续,取得清洁的装船单据,并将其交全买方或其代理人,即算完成交货义务。因此,上述合同的装运条款应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目的港、是否允许转船与分批装运、装运通知,以及滞期、速遣条款等内容。
1、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time of shipment),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如违反这一条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产要求卖主赔其损失。
2、装运港和目的港
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
3、分批装运和转船
所谓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装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货港口,也不作分批装运论处。在大宗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销价需要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4、装运通知
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是在采用租船运输大宗进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条款。规定这个条款的目的在于明确买卖双方责任,促使买卖双方互相合作,共同做好船货衔接工作。
5、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条款
a、装卸时间
装卸时间(lay time)是指允许完成装卸任务所约定的时间,它一般以天数或小时数来表示。
b、装卸率
所谓装卸率,即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装卸率的具体确定,一般应按照习惯的正常装卸速度,掌握实事求是的原则。装卸率的高低,关系到完成装卸任务的时间和运费水平,装卸率规定过高或过低都不合适。规定过高,完不成装卸任务,要承担滞期费(demurrage)的损失;反之规定过低,虽能提前完成装卸任务,可得到船方的速遣费(despatch money),但船方会因装卸率低,船舶在地间长而增加运费,致使租船人得不偿失。因此,装卸率的规定应适当。
c、滞期费和速遣费
如果在约定的允许装卸时间内未能将货物装卸完,致使船舶在港内停泊时间延长,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则延迟期间的损失,应按约定每天若干金额补偿给船方,这项补偿金叫滞期费。反之,如按约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提前完装卸任务。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将其获取的利益的一部分给租船人作为奖励,叫速谴费。按惯例,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滞期费和速遣费通常约定为每天若干金额,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程序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由哪一方负责办理投保,应根据买卖双方商订的价格条件来确定。例如按F.O.B.条件和C.F.R.条件成交,保险即应由买方办理;如按C.I.F.条件成,呆险就应由卖方办理。办理货运保险的一般程 序是:
a.确定投保的金额
投保金额是诸保险费的依据,又是货物发生损失后计算赔偿的依据。按照国际惯例,投保金额应按发票上的C.I.F.的预期利润计算。但是,各国市 场情况不尽相同,对进出口贸易的管理办法也各有异。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有按两种办法:一种是逐笔投保;另一种是 按签订预约保险总合同办理。
b.填写投保单
保险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的书面申请,其主要内容括被保险人的姓名、被保险货物的品名、标记、数量及包装、保险金额、运输工具名 称、开航日期及起讫地点、投保险别、投保日期及签章等。
c.支付保险费,取得保险单 保险费按投保险别的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率是根据不同的险别、不同的商品、不同的运输方式、不同的目的地,并参照国际上的费率水平而制订 的。它分为“一般货物费率”和“指明货物加费费率”两种。前者是一般 商品的费率,后者系指特别列明的货物(如某些易碎、易损商品)在一般费率的基础上另行加收的费率。
交付保险费后,投保人即可取得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实 际上已构成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契约,是保险人寻保险人的承保证 明。在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或灭失时,投保人可凭保险人要求赔偿。
d.提出索赔手续
当被保险的货物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按〖INCOTERNS 1990〗E组、F组、C组包含的8种价格条件成交的合同,一般应由买方办理索赔。按〖INCOTERNS 1990〗D组包含的5 种价格条件成交的合同,则视情况由买方或卖方办理索赔。
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如发现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应立即向承运人或有关方面索取货损或货差证明,并联系保险公司指定的检验理 赔代理人申请检验,提出检验报告,确定损失程度;同时向承运人或有关 责任方提出索赔。属于保险责任的,可填写索赔清单,连同提单副本、装箱单、保险单正本、磅码单、修理配置费凭证、第三者责任方的签证或商 务记录以及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来往函件等向保险公司索赔。
索赔应当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并办理,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不予办理。
(文章来源:中国海事海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