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见习补贴
1.享受对象:我市范围内吸纳贵州籍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周岁的失业青年就业的用人单位。艰苦边远地区、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贵州籍中职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2.申报程序:就业见习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吸纳16-24岁失业青年还要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享受对象:我市范围内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毕业年度内到我市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2.申报程序: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享受对象: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2.申报程序: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原则。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向当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
1.享受对象:我市范围内吸纳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2.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向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贫困劳动力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
1.享受对象:针对贫困劳动力(含建档立卡户和易地扶贫搬迁户劳动力)开展职业指导、专场招聘等就业服务活动的,实现有组织劳务输出,输出的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且提供1年跟踪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
2.申报程序:提供用人单位用工证明、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凭证或社会保险参保记录;涉及委托行为的,应提供委托书;企业或个人账户复印件;县级人社部门认为必备的其它资料。申请每人400元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县级人社部门按照“申报—审核--复核—会议研究—公示—拨付”基本程序办理。
六.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一次性补贴
1.享受对象: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生产经营主体。
2.申报程序:生产经营主体申请,提供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其中,属企业的要盖企业公章,属个体工商户的要由其经营负责人签字确认);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个人身份证件及贫困认定材料;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的3个月以上相关凭证原件(备核)、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按规定在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每人500元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县级人社部门按照“申报—审核--复核—会议研究—公示—拨付”基本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