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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业政策】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栏目:就业政策发布:2022-11-17浏览:
  •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要求,紧紧围绕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和自治区党委九届九次全体会议精神,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推进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坚持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和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并重,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施策,全力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全力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返还的落实力度。参保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不宜发放稳岗补贴。各地要将受疫情影响企业、困难企业职工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重点支持范围,困难企业组织开展的职工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含初中级就业技能培训)等全部纳入补贴性培训范围。

    (二)阶段性“免、减、缓”企业社会保险费。自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根据国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各地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各部门间要加强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三)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正向激励引导作用,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释放的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鼓励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持续落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制度,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力度,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认真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的降费奖补政策,采取奖补结合的方式,对上年度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机构进行奖补。发挥各级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效增加就业。发挥各级金融监管机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和改进金融服务,提高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提升融资服务效率,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

    (四)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承接产业转移,深化与中央企业、对口援疆省市企业的深度合作,引导东部地区产业有序向新疆梯度转移,特别是高水平高质量承接装备制造、电子产品组装加工、电子信息等组团式、链条式、集群式转移,加强高新技术、高端制造、战略资本等领域省际产业板块合作。积极承接中东部产业转移,坚持就业第一、重在南疆,用足用好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继续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政策精神,支持和引导纺织服装企业入驻全疆各地重点纺织服装工业园区和产业集中区,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厂房免费使用3年的优惠政策。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支持园区标准化厂房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不断提升园区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和承接产业转移能力,进一步扩大和稳定就业。积极利用国内各大展会平台,组织企业参展,支持相关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

    (五)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密切关注企业经济发展和裁员动向,加强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监管。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切实稳定职工岗位,切实稳定劳动关系。对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工会等组织应密切关注,先期介入,建立应对措施。对需要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充分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按法定程序实施裁员。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六)挖掘内需带动就业。实施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试点,继续开展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工作,深入推进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和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促进形成示范引领效应,推动家政高质量发展。将家政服务业、养老服务业职业培训作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要内容,支持民政、商务等部门,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相关企业、行业等组织开展家政、养老相关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均按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数量情况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应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鼓励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制定报废机动车管理实施意见,全面开展报废机动车资格认定工作。培育国内服务外包市场,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专业服务。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

    (七)加大投资创造就业。合理扩大有效投资,适当降低部分基础设施等项目资本金比例,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确保精准投入补短板重点项目。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加快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深入实施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

    (八)稳定外贸扩大就业。建立新疆小微外贸企业风险统保平台。全面推广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积极推广出口企业无纸化退税工作。上线发布出口退税手机APP应用,向出口企业全程公布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情况,接受出口企业的监督,确保审核办理正常退税平均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内。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作用,引导企业增强议价能力,鼓励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建设国际营销服务体系,推动我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做大做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九)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引导,加快优化和延伸产业链,推动产业链企业之间相互聚合、融合、耦合,提升产业协作能力,促进产业集聚高效发展。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对工业经济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形成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协作配套、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竞相发展的格局。支持企业加大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开发和应用力度。立足现有的产业基础和创新优势,组织实施一批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技术、新材料等领域形成一批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的创新成果。推进首台(套)、首批次创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推动实施自治区首台(套)创新奖励,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加速首台(套)、首批次创新产品产业化进程。加快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

    (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全面落实深度贫困地区转移就业劳动力用工奖励补贴政策,引导用人单位长期招用转移就业劳动力就业,稳定企业就业岗位。

    (十一)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支持更多劳动者创业创新。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减化贷款流程,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建立信用社区、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加快推进乌鲁木齐高新区双创示范基地“双创”支撑平台项目建设,引导“双创”示范基地、专业化众创空间等优质孵化载体承担相关公共服务事务,进一步发挥双创示范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实施“天山众创行动”,支持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提升服务能力、加快发展,带动高质量就业。鼓励支持返乡创业,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支持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村创新创业和返乡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建设一批县级农村电商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运输服务站。积极采取互动式教学方式,辅以创业实训、观摩交流、创业指导等,探索创业培训与技能培训、村域产业相结合的培训模式。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互联网+”创业培训模式。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二)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对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补贴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探索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

    (十三)加强托底安置就业。要及时将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鼓励围绕补齐民生短板拓展公益性岗位。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在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中实施以工代赈,组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与工程项目建设。

    (十四)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统筹实施好“三支一扶”、“教师特岗计划”、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一线成长成才,在脱贫攻坚和乡村建设中锻炼提高。公开招聘一批乡村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充实基层服务力量。扩大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扩大就业见习规模,见习期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支持企业开发更多见习岗位。

    (十五)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完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措施,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精准培训,全面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以就业为导向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实施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残疾人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积极承担培训任务,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十六)扩大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推进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推进各地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给予生活费补贴。

    (十七)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推动建立城市为节点、行业为支点、企业为重点的改革推进机制,做好23家纳入自治区产教融合试点建设企业培育工作,积极争取纳入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享受政策支持,推动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纺织工业技术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落实落地。积极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加大我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不断提升各地实训能力。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鼓励设备设施、教学师资、课程教材等培训资源共建共享。继续推进内地和疆内院校对南疆技工院校对口帮扶工作,支持南疆四地州“一县一技工院校”建设,提高南疆四地州技工院校整体水平。推广应用职业培训包,发布急需紧缺职业目录。

    (十八)推进就业服务全覆盖。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加强就业信息监测,完善线上失业登记入口,做好失业人员基本信息、求职意愿和就业服务跨地区共享。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对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的,要同步制定应对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就业创业补贴等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

    (十九)加强岗位信息归集提供。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各方面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信息,在本级政府网站等网站公开发布。健全岗位信息公共发布平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在2020年3月底前实现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并向自治区归集,加快实现公共机构岗位信息全区公开发布。

    (二十)强化常态化管理服务。各地(州、市)、各县(市、区)要持续抓好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坚持以专职人员为骨干、聘用人员和公益性岗位人员为补充的建设要求,通过轮训和专题培训等形式提高基层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做实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调查,定期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各地要加强对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和指导。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提供上述服务的,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对其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十一)更好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失业保险金发放出现缺口的地区,采取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加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切实做到基金收入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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