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宋代-百川归海的中华法系”讲座圆满结束,本次讲座由法学专业副主任张丽娟老师主讲,张老师首先就宋代的主要立法思想进行了简介,宋代在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都比前朝有长足的发展和显著的变化。法制建设也表现出与其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时代特色。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维护私有权益的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更加详密完备,具有无与伦比的时代特征。 这一时期,不仅让人们的义利观念和私有权观念发生变化,也促进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使以维护私有权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更加完备。
其次,张老师对物权和债权法的发展进行了详细的讲述。宋代商品经济发展,商品交换关系复杂化,在买卖、借贷、典当、租佃等契约关系中,因侵权行为、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等法律事实,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契约关系方面,宋代的契约作为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形式,是为适应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发展起来的,是维护所有权利益的重要法定依据。宋代的契约种类繁多,为了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宋代法律对契约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担保责任、时效、损害赔偿等都作了严格规定,明确了立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张老师和学生进行了有趣的互动,通过这样的形式,提升了学生对法学专业的兴趣,大大扩展了学生的视野,取得了很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