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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业政策】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厅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引进和培育科技创新创业 团队暂行办法》等 3 项人才政策的通知
  • 栏目:就业政策发布:2019-11-22浏览:

  • 海口市引进和培育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发展机制,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吸引高水平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来海口创业发展,为我市打造“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支点城市、建设国际化滨江滨海花园城市等提供强大人才和智力支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海南省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是指由团队带头人和若干名核心成员组成,以团队协作为基础,有明确目标任务,依托一定平台和项目,进行科技创新和新产品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研究成果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对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才群体。

    第三条 引进和培育科技创新创业团队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以用为本、优化配置”为基本原则,即政府侧重于政策引导和服务,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及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和各种资源优化配置。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的引进和培育工作由市人才办统筹协调。市科工信、人社、财政、教育、卫生、外事、地税、公安、住建、金融、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的引进和培育工作。

    第二章 引进标准

    第五条 引进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突出的创新成果。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及推广应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满足我市发展建设的现实需求。

    (二)具有合理的专业、年龄和梯队结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成员不少于 5 人,其中带头人 1 名、核心成员 3 名;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在国内外科研机构或省级重大项目稳定合作 1 年以上。

    (三)具有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创新平台。一般以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省级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产学研合作平台等为依托,有健全的创新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应当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拥有国内外发明专利并曾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优秀科研成果奖。

    (二)主持过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作,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重点项目。

    (三)自带项目、资金。

    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人才作为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的参照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 扶持、推动、奖励措施

    第七条 以需求和效果为导向,实施前期资助扶持、中期全面按需推动、延续期按成果奖励。前期是指所引进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人员手续办结,主要工作稳定展开,项目进入实施阶段。中期是指项目正常推进,实现阶段性预期目标。延续期是指实现预期目标,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具备继续实施推动价值。

    第八条 前期资助扶持措施

    (一)经评审通过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一次性给予启动资金 30 万。

    (二)对团队成员申请及经审核符合本市住房保障规定的,可纳入本市住房保障对象管理范围,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保障。

    (三)外籍的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享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绿色通道”服务,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积极协助其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绿卡”)。对于未获得“绿卡”的外籍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5 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

    (四)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子女入托、就学,可以选择当地的公办幼儿园或中小学就读。其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的,在学位许可的情况下,根据家长的入学意愿协调安排就读学校。

    (五)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家属的就业问题由用人单位会同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解决。

    (六)对引进的国内外智力创业项目实施资助。经行业主管部门评审为重点项目、优秀项目的,分别给予 40 万元、20 万元资助。

    (七)对项目落地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等级条件限制,优先供给标准工业厂房。

    (八)其他需要前期资助扶持的情形,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协商解决。

    第九条 中期推动措施

    (一)团队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的,经评审,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进度,给予 50—500 万元资助;其中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事一议”。对团队中认定为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省创业英才培养对象的,在完成各项手续并开始项目推进后,按照省级财政资助额度的 50%给予配套资助。

    (二)对团队获批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 60 万元、30 万元建站经费资助;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 5 万元资助。

    (三)对团队获批设立的“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给予40 万元建站经费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 80 万元、40 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海口市众创空间给予 20 万元资助。

    第十条 延续期奖励措施

    (一)团队在本市推动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经过评定对该项目实施奖励,奖励与延续期项目累计税收贡献挂钩,按市级税收留成收入予以奖励。从项目产生收益开始,三年内按市级税收留成予以 100%奖励,后三年按市级税收留成予以 50%奖励。

    (二)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延续期内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由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按年给予 100%扶持。 

    第四章 保障、辅助措施

    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措施

    (一)团队带头人纳入市保健委医疗保健服务对象范围,享受由政府提供的相应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待遇。团队核心成员享受就医绿色通道和政府年度健康体检(参照预算单位的年度体检标准执行)等服务。

    (二)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在海口服务期间(每个团队不超过 5 人),享受由政府分年统一购买的商业健康团体保险,最高限额为每人 5000 元/年,按保险合同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和服务。商业健康团体保险一年购买一次。

    第十二条 资格认定

    (一)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需要确认其专业技术资格和技能等级的可报市人社局予以确认。

    (二)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人才无专业技术资格的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可根据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三条 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所需经费由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列支。

    第五章 申 报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所属单位在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含开发区管委会)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海口市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申报表》。

    (二)申报团队近 3 年的工作业绩。

    (三)申报团队近期的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

    (四)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含开发区管委会)在对拟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的工作基础、学术水平、创新能力、研究方向、项目建设目标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市人社局汇总。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形成推荐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由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市政府审批后,出具《海口市科技创新创业团队证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凭《海口市科技创新创业团队证书》落实相关政策,已享受其它政策待遇的,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申报评审科技创新创业团队一般每年集中申报,评审数量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0 个。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海口市“候鸟型”人才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人才强市、人才兴市”战略,进一步做好人才的引才引智,吸引、鼓励“候鸟型”人才来我市工作,为我市打造“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支点城市、建设国际化滨江滨海花园城市等提供强大人才和智力支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候鸟型”人才作用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候鸟型”人才认定、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共同负责,市人社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候鸟型”人才的引进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单位自主、灵活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引进“候鸟型”人才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目标一致,满足我市重点产业、重点工程、新兴产业的发展需要,兼顾我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和部门的需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候鸟型”人才是指来我市季节性休养、生活、旅游的非海南户籍,受聘于在我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 1 个月以上,无犯罪记录,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受聘区以下企事业单位,条件可放宽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技能等级。

    (二)掌握特殊技能的工匠型人才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专门型技能人才。

    (三)在各领域有较深造诣或广泛影响力,且无专业技术资格或技能等级的。

    (四)海口市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其他人才。

    本条中第(二)、(三)、(四)款中的人才认定,由市人社局组织同行专家评议。

    第六条 “候鸟型”人才的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实行市、区两级负责制,具体认定程序为:

    (一)“候鸟型”人才由聘用单位向所在地的区人社局申报。

    (二)区人社局汇总后报市人社局审核(认定),市人社局审核(认定)后报市人才办审批。

    第七条 海口市“候鸟型”人才享有以下待遇:

    (一)与聘用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商相关待遇。

    (二)对申请及经审核符合本市住房保障规定的,可纳入本市住房保障对象管理范围,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保障;受聘于乡镇以下单位的“候鸟型”人才的居住条件可进一步放开;聘用“候鸟型”人才较多的地区或单位,可采取集中居住的办法解决居住问题,在生活上提供便利。 

    (三)有条件的受聘单位可提供往返驻地与工作地间的交通

    工具。

    (四)受聘单位自愿为其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五)聘期内享受市属医疗机构绿色通道(VIP)服务。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候鸟之家”,组织本行业“候鸟型”人才开展科技、文化等交流服务活动,每年给予“候鸟之家”10-20 万元工作经费。

    第九条 受聘单位与“候鸟型”人才解除聘用关系的,受聘单位应向市、区人社局报备,受聘人终止享受相关待遇。未及时报备的,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及其他后果的,追究受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市(区)人才办、市人社局及受聘单位要加强为“候鸟型”人才的服务意识,创新管理,为“候鸟型”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热情的一站式服务。

    第十一条 市人才办要充分利用“海口市人才工作网”,为“候鸟型”人才提供政策咨询、发布需求信息等服务。

    第十二条 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定期对“候鸟之家”及各单位“候鸟型”人才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每年评选不超过100 名工作成效显著、社会评价较好的“候鸟型”人才,并给予每人 5000 元工作补贴。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我市其他文件不一致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海口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激发各类高层次人才和实用型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我市打造“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支点城市、建设国际化滨江滨海花园城市等提供强大人才和智力支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海南省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拔尖人才,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在科技创新、经营管理、专业技能和教育教学、医疗卫生、科学研究、文艺创作、体育竞赛等方面达到领先水平,并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职在岗的各类拔尖人才。

    第三条 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管人才,德才兼备,公开、平等、择优和注重业绩贡献的原则。大力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气,把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同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我市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第四条 市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共同负责,市人社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市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在全市除党政军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各类人员中进行。

    (一)政治思想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条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技能等级。具有特殊技能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三)近 5 年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之一者: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取得具有较高科学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具有独到见解,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的,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中排名前 6 名、二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中排名前3 名的;或获得市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两项以上的主要获奖人,其中一等奖排名前 2 名、二等奖排名第 1 名的;或获国家发明专利的拥有者,其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2.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学术造诣较高、研究成果突出,在研究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方面有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拔尖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 3 名的;或获得市级哲学社会科学拔尖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 2 名的。

    3.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尤其是在我市的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企业的管理中,能运用现代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并经市场检验对推动技术创新和促进生产力发展贡献突出,所管理的单位或部门连续三年以上获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位居全市先进行列的职业经理人。

    4.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成绩突出、效益显著,并获得省部级农业技术推广或农牧渔业丰收奖,其中一等奖排名前 6 名、二等奖排名前 3 名、三等奖排名第 1 名的;或在农村有一技之长,带领农民脱贫致富的养殖能手和种植能手。

    5.在技术创新中,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获得省(部)级拔尖新产品、技术开发一等奖排名前 3 名、二等奖排名前 2 名、三等奖排名第 1 名,并获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

    6.在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及项目攻关和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中起关键作用,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在引进消化、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和在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经市场检验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主要科技管理者和工程技术人员。

    7.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较好地发挥了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作用,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省内同行公认的医疗、卫生专家。

    8.对学科建设、学校管理、人才培养和教育事业发展发挥重大作用,并获得省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前 3 名的;或长期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能发挥学科带头示范和领军作用,并获得省特级教师或省级学科带头人或省级骨干教师称号,对海口教育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贡献的教师及教研工作者。

    9.在文学艺术创作、表演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注重反映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对繁荣和促进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级奖项或省级二等奖以上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奖排名前 3 名,或国家级专业协会主办的展赛一等奖排名前3 名的。

    10.在体育工作中,培养出获国际重大体育比赛前 5 名以及全运会或全国性单项锦标赛前 3 名的运动队或运动员,为我市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教练员;获得国际重大体育比赛前 5名以及全运会或全国性单项锦标赛前 3 名的运动员。

    11.专业技能水平高,在生产工作岗位中具有高超技艺并为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工匠型人才,并获得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一等奖,或国家级拔尖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

    12.在其他专业领域或专业技术岗位有特殊才能,作出突出贡献,为业内公认,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者。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六条 市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每 2-3 年进行一次。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目标,确定每次选拔人数。

    第七条 市拔尖人才的申报。采取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组织(含单位、学术团体)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八条 专家评审。由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评委会进行评审,也可委托有资质有信誉的省内外社会组织进行评审。评委会同一领域至少有两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市人社局研究提出市拔尖人才预备人选名单报市人才办,市人才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名单公示(五个工作日)后提交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通过的市拔尖人才,由市政府行文公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管 理

    第九条 市拔尖人才的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办牵头,市人社局具体负责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管理本部门、本单位市拔尖人才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市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为五年,自批准的次月起开始计算。管理到期后,不再享受相关待遇,但可继续参加新一周期市拔尖人才的评选。

    第十一条 建立联系报告制度。市拔尖人才所在的部门、单位,要帮助解决管理对象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交流思想,掌握情况,听取管理对象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管理对象参加省、市组织的疗养、休假、联谊、座谈等活动提供便利,定期向市人社局报告管理对象岗位、职务、成果、奖惩、出国出境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二条 管理周期内,市拔尖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入管理范围:

    (一)调离海口且不再为海口工作的。

    (二)从原企业事业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转任公务员岗位的。

    (三)在管理期间,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党纪政纪开除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从受处分或入刑之时起,取消其市拔尖人才称号和相关待遇。

    (四)其它必须调整的情况。 

    第五章 职责与待遇

    第十三条 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着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能力。

    (二)发扬务实、创新的科学精神,坚持产、学、研结合,努力实现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在各自岗位上不断创造新的业绩,为海口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三)发挥学科带头人的示范和领军作用,积极培养后备人才,认真做好“传、帮、带”,努力建设我市人才队伍。

    (四)积极参与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决策咨询论证,为科学决策当好参谋,为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贡献。

    第十四条 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享有下列待遇:

    (一)申请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与补助及市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所在单位和各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其成果的开发应用,确保科研经费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二)在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省优专家和评(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评(聘)。

    (三)参加本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短期考察、学术休假活动。

    (四)享受一次性政府津贴 2 万元。 

    (五)享受人才保障房相应待遇。

    (六)子女义务教育期间在学位许可的情况下,根据入学意愿协调安排就读学校。

    (七)在市属医疗机构办理特约医疗证,建立健康档案,享受市属医疗机构绿色通道(VIP)服务。管理期间每年比照市处级干部进行一次体检,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体检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报销,不足部分从公用经费调剂使用,其他人员体检所需经费从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07年 3 月 16 日颁布的《海口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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