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9年10月28日至31日在北京举行。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要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强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制度保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国情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越来越近,进入了“三期叠加”的阶段。就业作为人们获得一切生活资料的根本途径,是民生之本,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保证,更是深化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据官方数据显示:1-6月,全国城镇新增就业737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67%,6月份,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1%,低于5.5%的预期控制目标。二季度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61%,同比下降0.22个百分点,环比下降0.06个百分点。
根据奥肯定律,经济增长与就业呈现着紧密的正向相关关系,在经济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如今民生保障机制的就业目标已经远非仅仅是就业量的问题,对就业结构、就业环境、就业保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在经济学理论中,失业主要包括摩擦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摩擦性失业是经济的正常现象,无法避免,而结构性失业则不同。目前我国正在着力推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设计大量企业产能转换,从而产生了一些结构性失业,出现了现有的人力供给难以满足革新之后的劳动力需求。此时,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完善适当的职业培训体系,教育机构设立一些专项就业辅导,发展再就业培训,让这一部分劳动力能够跟上时代的发展,适应就业市场的变化。
早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曾指出,要针对三类人群:新生代农民工、贫困家庭子女和事业人员、新型学徒建立终身职业培训机制,这不仅有利于提升现有劳动力素质,促进短期内就业,同样在长期内优化劳动力市场,匹配我国未来的产能结构。
其次,在促进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的作用也必不可少。
作为用人单位本身,首先要一视同仁,消除性别、疾病、户籍、身高、经验的歧视,推进“同工同酬”等制度,不人为设定就业障碍;其次是要充分尊重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通过调岗等变相离职方式辞退员工,不迟发漏发工资,杜绝农民工讨薪自杀等案例的发生,合理设定工作强度,优化用工环境;同时企业作为缴纳社保的重要主体,更要提高对于社保的重视,要对员工给予一定的宣传,发挥失业保险等政策的兜底作用,正确汇报社保实际缴纳人数,在社保制度的普及中贡献一份力量。
当然,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仅依靠他们的主动性是不够的,制度是非常关键的约束力量。依然要促进就业,就要给群众更多地就业制度保障,提高就业积极性。例如健全最低法定工资制度、劳动关系调节仲裁协议机制等等,增大企业的违法成本,让企业用工过程更透明,用制度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何为民生?窃以为,乃民为国生,国为民生。就业问题不仅仅关乎个人的命运,更是与一国发展联系紧密。劳动力市场是实体经济增长的源头,如何在当前人口红利释放殆尽的现实下,在人口老龄化日益严峻的形式下提高劳动力质量,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这绝不是单单政府需要完成的任务,而是包括用人单位和个人都需要重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