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对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用工事实认定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招用劳动者,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责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通过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有效保障劳动报酬
企业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科学制定劳动报酬规章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企业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劳动的,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三、合理安排休息休假
企业应当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法律法规。企业和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在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工时和休息休假办法。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企业同岗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网约车、外卖送餐等平台企业应当合理管控劳动者在线工作时长,对连续工作超过4小时的,应当设置不少于2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
四、优化就业创业服务
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有均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充分发挥省级及以上双创示范基地引领效应,推动共享经济、“互联网+”等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创造更多元、更稳定的新就业岗位。优化新就业形态就业供需匹配,以进城务工人员、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为重点,提供就业、创业、培训、维权等全方位服务。
五、促进职业技能发展
健全完善产教融合推进机制,抓好“企业+基地+平台”产教融合建设培育,为新就业形态领域提供支撑。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指导具备条件的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新就业形态领域技能等级评价服务,畅通劳动者职业技能上升通道。鼓励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探索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的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工作模式,为提升劳动者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提供支持。
六、维护社会保险权益。
企业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鼓励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在就业地或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积极引导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扎实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省安排有序推进货车司机群体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七、扎实推进建会入会
将新就业形态企业纳入优先建会清单,大力推行“重点建、行业建、兜底建”模式,创新建设网上工会组织系统,实现“扫码”入会转会,推动新就业形态企业依法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创新案例征集评选”活动,完善网上工会组织系统职工e家,开展网上工会活动,激发工会组织活力。
八、推动开展集体协商
提升集体协商实效,新业态工会组织与企业方、行业协会应加强沟通联系,提出集体协商要约,围绕劳动报酬、奖惩机制、安全保障等劳动者关心的利益诉求,推动职工方和企业方开展集体协商,提高职工参与度,适时开展新就业形态集体协商典型线上集中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