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优惠政策
1.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2.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二、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三、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优惠政策
1.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按其实际参加的社会保险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生活补贴。
2.自治区统筹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就业服务项目,对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工作生活补贴和落实社会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考研加分政策。
3.县及乡镇机关招录人员设置一定比例职位,定向招录基层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县及县以上事业单位基层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专项招聘。
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1.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能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2.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办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就业援助金。
3.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确有原因无法如期还款的,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
4.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到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享受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等优惠政策。
5.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可享受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六、困难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可以享受的补贴有
毕业学年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身体残疾毕业生、已获得国家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生条件之一的,可在就学地申请10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七、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优惠政策
招用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八、见习单位组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有什么优惠政策呢?
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对见习人员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为见习人员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担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按月补发给见习单位。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将见习补贴在原有基础上再提高1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30%以上的自治区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将见习补贴在原有基础上再提高5%;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见习人员岗位补贴、见习工作经费、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及办理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