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自实施以来,支持对象范围不断扩大,机制不断健全,对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最大限度激发全民创业潜力、释放创业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创业担保贷款监测分析是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重要基础。为提升政策精准度,优化政策执行效果,进一步推动创业担保贷款规范发展,现就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监测分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强化创业担保贷款精准化管理水平
各经办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信贷业务管理,依托现有信贷管理系统,加快履行内部程序,于2019年2月底前完成以下工作:一是在个人和小微企业的现有贷款业务品种中区分“创业担保贷款”品种。二是在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中,区分10类借款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进一步区分出其中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进一步区分出其中的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两类人员;10类借款人中,进一步区分出女性人员。要实现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精准管理、精准统计和精准查询,提高管理效率。
二、 建立健全征信数据报送机制
各经办银行应将本行开展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数据时,应保证数据真实可靠。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创业担保贷款数据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数据。具体报送内容、时点、频率、数据组织方式、流程等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制定的征信系统数据采集接口规范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另行通知)。
三、 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
各经办银行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主体责任,不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一要防范贷款风险,防止新增逾期,有序做好存量不良贷款的清收、化解工作。二要分级授权、分类管理、分工负责,落实各级责任人,建立健全问责制度。三要加强贷后跟踪,深入借款企业,及时了解借款人用款情况,确保贷款真正用于创业就业,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四要加强与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管部门、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的沟通协调,及时汇总分析贷后管理情况。
四、 加强分工协作
各财政部门要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定申请人类别,在审核申请人资格时,确定申请人身份类别并作出标识,对于申请人属于多个类别的,取其一种类别。征信中心负责接收并处理各经办银行报送的数据,保证数据质量,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对创业担保贷款的分类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征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监管部门要做好辖内金融机构的监督指导工作。各经办银行要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指导,确保业务人员准确理解指标含义,熟练掌握系统操作,及时规范填报各项数据,同时加强贷后管理。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要加强在保管理,严格常态化风险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通过直接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与经办银行联合审查等方式,在担保环节即对申请人信用信息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反馈,进一步提高担保与放贷衔接的有效性。要建立各有关部门间的创业担保贷款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定期进行沟通交流。
五、 切实做好组织实施
相关部门和各经办银行要高度重视,将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现贷款业务精准化管理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内容,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确保措施组织到位、推进到位、落实到位。各部门要充分沟通协调,建立完善合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协商解决填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填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在工作中知悉的信息保密。
请各地财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将本通知尽快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扎实抓好政策贯彻实施。